弘厚案例 | 建设工程领域之转包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23-11-20 00:00:00
来源
: 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
作者
:弘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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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厚律师
广东弘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11-20 00:00:00
281
李某原为A建设公司G标段工程的意向承包人,后因一些原因无法按约承包并进行施工,故2017年5月28日李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G标段工程将转由何某承包,李某向A建设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放弃G标段工程的承包,由何某自行与A建设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由何某补偿李某前期投入的投标费用和施工费用共计100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30万元何某在2017年6月25日已经支付,而第二期70万元本应该在何某G标段工程进场施工一个月内支付,但直至李某起诉之时,何某经催收仍不支付。律师接受了李某的委托后,关于案件细节与李某进行多轮沟通,引导李某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律师收集并整理后,代理李某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与庭审。
1.该《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转包合同还是居间合同?
2.该《协议书》是否有效?
1.本案纠纷应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带有居间合同性质的协议,具有独立性,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双方签订《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经自愿友好协商并予以确认,故该《协议书》真实有效
3.涉案《协议书》约定的居间报酬(补偿款)已经经过双方共同确认,而李某也实际上为促成何某与案外人的合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李某依约可以获取相应款项
该《协议书》属于建设工程转包合同,该工程转包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该《协议书》是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主张的是补偿款,但缺未能提供任何投标费用和施工前期费用支出的凭证,因此应认定为李某投入前期费用,无需补偿。
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
经原告促成,被告与A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
原、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带有居间合同性质的《协议书》,被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主动向原告转账支付30万元,客观反映涉案《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居间行为并未予以禁止,涉案《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皆应恪守履行。
现被告与A建设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并实际进场施工,原告已促成合同成立且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期支付第二期报酬,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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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被告何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尚欠的报酬70万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给原告李某。
供稿:林 . 郑
编辑: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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