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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系K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近日发现B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了K注册商标,并恶意抄袭A公司的店铺装潢,以此混淆公众的视线,抢占A公司的市场。弘厚律所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后,知识产权部律师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这类型的案件的管辖法院跟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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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及相关事项
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1.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3.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第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当事人对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提起上诉的审理法院
1.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2.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4.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市辖区内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案件的执行问题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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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管辖法院
B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M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A公司的K注册商标为普通商标,非驰名商标,因此,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广州市M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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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0〕6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释〔2014〕12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函〔2007〕88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4〕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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