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出租人王二(甲方)与承租人张三(乙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坐落于荔湾区某大厦某铺承包给张三经营,承包费为n元/月,押金为2n元。合同期满后,张三搬离该铺并依约完成了清场工作,但王二以一手房东未退还其押金为借口拒绝向张三退还押金2n元甚至玩起了失踪。张三自力追讨押金未果,遂委托弘厚律师处理。
办案经过
通过与委托人张三的沟通及对材料的梳理,主办律师发现本案标的额虽不大,疑点颇多,试举例:
1. 涉案《承办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越秀区人民法院,但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坐落于荔湾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管辖法院应为荔湾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2. 《承包合同》上乙方签名处不是张三竟是其亲属张四?到底谁是适格原告?
3. 《承包合同》上的甲方是王二,但实际收取押金的是王五,王二与王五是亲属。那么,到底把谁列为被告?
主办律师经过分析与研判,一一击破:明确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以张四为原告,把王二和王五列为共同被告,顺利向房屋所在地的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状说明事实与理由并充分举证。开庭时,王二和王五均没有到庭。法院判决王五向张四退还押金2n元并支付利息。
王二和王五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主办律师继续代理本案的执行工作,代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动提供财产线索,最终以足额收到执行款结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满的实现。
律师提示
消极逃避不可取,遇事积极协商是正经。被告缺席庭审不会影响法官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逃避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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